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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48812】合同信用证中对查验检疫单证有哪些要求?

时间: 2024-06-09 13:35:26 |   作者: 家用电器系列

  • 产品概述

  在出口货品的时分,信用证是结算的一种方法,往往信用证根据交易合同开具,但它一经开出,即独立于交易合同,一切结汇单据均应契合信用证的要求。

  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,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共同,有权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做修正,不能修正的以信用证为准。所签发的查验检疫证单应与信用证的要求共同。

  在实践工作中,受理报检时应严厉审阅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,假设发现不能满意规则的要求的当地,应提示报检单位请求修正信用证。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,查验检疫组织所签发查验检疫证单应契合信用证的要求。信用证中与查验检疫证单有关的条款一般有如下几项:

  (1)开证请求人(APPLICANT)。正常的情况下,除非信用证还有规则,查验检疫证单中的收货人便是开证请求人。

  (2)信用证受益人(BENIFICIARY)。除非信用证还有规则,查验检疫证单中的发货人便是信用证受益人。

  (3)货品描绘(DESCRIPTION)。信用证中的货品描绘便是查验检疫证单中的货品称号,每个字母都应当共同。有时信用证在这一项中对货品的质量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则,查验检疫证单的相应内容应与这些要求共同。

   (4)议付单据要求(NEGOTIATIONDOCUMENTS)。信用证中往往规则了议付的单据品种和称号,查验检疫单证的称号应与信用证的规则共同。

   (5)信用证特别附加条款(ADDITIONALCONDITIONS)。信用证的特别的条件较为广泛,有些对查验检疫证单的要求在这个当地进行规则。例如,要求一切单据不能呈现合同号和信用证号,再如,要求所附单据注明进口许可证等。

  信用证中的其他条款要求与查验检疫证单也存在必定的联络,查验检疫证单的内容应与之相适应,不然,出口商在议付时也或许因不符点而承当结汇的危险和经济上的丢失。

   ——摘自《企业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常识读本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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